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,是中国最早成立的评级机构之一,先后经中国人民银行、中国证监会、国家发改委及香港证监会认可,在境内外从事信用评级业务,并具备保险业市场评级业务资格。2019年7月,公司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信用评级业务资质,实现境内市场全牌照经营。 目前,中证鹏元的业务范围涉及企业主体信用评级、公司债券评级、企业债券评级、金融机构债券评级、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评级、结构化产品评级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评级、境外主体债券评级及公司治理评级等。 迄今为止,中证鹏元累计已完成40,000余家(次)主体信用评级,为全国逾4,000家企业开展债券信用评级和公司治理评级。经中证鹏元评级的债券和结构化产品融资总额近2万亿元。 中证鹏元具备严谨、科学的组织结构和内部控制及业务制度,有效实现了评级业务“全流程”合规管理。 中证鹏元拥有成熟、稳定、充足的专业人才队伍,技术人员占比超过50%,且95%以上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。 2016年12月,中证鹏元引入大股东中证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,实现战略升级。展望未来,中证鹏元将坚持国际化、市场化、专业化、规范化的发展道路,坚持“独立、客观、公正”的执业原则,强化投资者服务,规范管控流程,完善评级方法和技术,提升评级质量,更好地服务我国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。微信公众号:cspengyuan。
作者:乔谦律师
来源:敲响法槌(ID:qiao18305313373)
【裁判要旨】
被执行人未主动配合履行股权转让义务时,执行法院有权下发裁定强制执行;可以是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相关登记机关直接办理登记,也可以由权利人自行申请办理登记;
【最高人民法院判例】
桂林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申诉案
【简要案情】
一、桂林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,广西高院判决A公司返还B公司借款750万元及利息,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;执行中,桂林中院查封了A公司和C公司的房产;
二、后,A公司、C公司申诉,最高人民法院提审中依据各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作出民事调解书,确认:A公司和C公司支付B公司本金和利息共计920万元;A公司将其持有的D公司35%的股权,以420万元转让给B公司,另A公司持有的D公司的8%股权,由D公司减资处理;办理完工商登记变更后,B公司返还抵押的房产证等;
三、2012年4月,B公司申请桂林中院强制执行上述民事调解书;执行立案后,5月,执行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;
四、同年6月,执行员将抵押的房产证等文件返还A公司和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;
五、同年7月,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:将A公司持有的D公司的35%的股权确认为B公司所有;将A公司持有的8%的股权由D公司减资处理;将D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确认为A公司占有93%,E公司占7%;
六、A公司不服该裁定,依次提出异议,分别被驳回,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,要求撤销该裁定;
【裁判结果】
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驳回申诉;
【裁判规则】
一、民诉法第251条和252条分别规定了执行法院对于办理财产权相关证照的转移手续的程序,可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相关行政机关直接办理登记,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办理;
二、在被执行人不主动配合履行相关义务时,执行法院可以直接裁定强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;
三、本案,执行法院已经充分照顾了被执行人的利益,执行裁定正当合法;
【相关法条】
民事诉讼法第251条在执行中,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,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,有关单位必须办理。
民事诉讼法第252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,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,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,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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